一、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,都应当依照《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使用新版《陕西省行政执法证》,实行持证执法。
持有国务院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、单位,除中省垂直管理的外,其所持证件应报县法制办审核,并向社会公告,否则无效。
二、新版《陕西省行政执法证》从领证之日起生效,已到期旧证自行失效,其余旧证于新证发放之日起统一作废。
新证为竖开式棕色真皮外套,旧证为横开式深蓝仿真皮外套;新证内芯照片彩色打印,旧证内芯照片为手工粘贴。请公众注意辨别。
三、凡持有新版《陕西省行政执法证》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,公众可通过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(网址: www.sxzffz.gov.cn)执法人员证件查询系统查询,辨别真伪。
四、凡未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活动的,公众有权拒绝,并可向县政府法制办举报,举报电话:0914-8321641。
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